荆楚网(湖北日报网)讯(通讯员周雨馨)当朋友提出“找个地方闲逛”时,你会同意吗?许多人错误地认为,只要不吸毒,就不算违法。事实并非如此——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也是犯罪行为。近日,睢县检察院依法指控的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宣判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2024年10月18日晚,秦某与王某、聂某、姚某、黄某一起吃饭时,有人建议吸毒。众人同意后,王某出资3200元,聂某联系他购买药品。随后,该团伙前往随州市,从另一案关押的徐某某手中购买了甲基苯丙胺、艾草,还购买了两支含有依托咪酯的“顶级电子烟”。
何吴钦主动将自己租住的房间客厅布置成吸毒场所。在那里,秦、王、聂三人以“热吸”的方式吸食冰毒,姚吸食电子烟,聂某吸食冰毒后再次吸食电子烟。经检测,秦某、王某、聂某冰毒呈阳性,姚某依托咪酯呈阳性。案发后,聂某、姚某、王某均因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处罚。
睢县检察院经侦查认为,被告人秦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,并允许多人同时吸毒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。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他必须扮演允许他人吸毒罪的罪犯。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办公室并作出上述判决。
检察官郑重提醒:含有依托咪酯等物质的“尚头电子烟”属于国家管制药品,吸食、销售属于违法犯罪行为。允许他人吸食毒品也构成犯罪。一次允许三人以上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。请广大群众树立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,自觉远离毒品、排除毒品圈子、不让位、不参与吸毒、不隐瞒线索。如发现任何涉毒行为,请立即拨打110举报,共建社会无毒品环境!